兰州市工地扬尘及噪声智能监控管理办法
时间:2022-08-06 阅读:182
为深化兰州市工地扬尘及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扩展智能监控手段支撑,提高大气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兰州新区除外)内的重点扬尘污染源工地扬尘及噪声智能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办法所称兰州市扬尘及噪声智能监控系统(简称“系统”)由扬尘及噪声智能监控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传输网络、智能识别技术和扬尘及噪声智能监控监测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四部分组成,“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一体化监控监测设备(主要由视频监控单元、扬尘在线监测单元、噪声监测单元、气象监测单元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系统”须经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其数据作为监督管理的依据。
列入重点扬尘污染源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监控设备”,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
建设“监控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监控设备”的相关组件、传输网络应当选用符合兰州市工地扬尘及噪声智能监控技术规范的合格产品;
(二)“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的位置,监控范围严禁涉及敏感涉密场所,并严格控制摄像头高度和方向;
(三)“监控设备”与“平台”能够稳定联网,点位名称进行编号录入;
(四)“监控设备”一般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第三方服务单位提供建设、运行和维护。
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单位通过潜在供应商比选入围产生。“系统”建设潜在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事先向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交资料进行资质审核。资质审核合格后,由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系统”建设合格第三方服务单位名录。